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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合同签订之后,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实施的定额解释类文件(或类似文件,有时也称之为结算调整意见、勘误等,以下统称为“定额解释类文件”),发承包双方是否应该不折不扣的执行呢?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调整。
例如施工期间执行项目所在地:策性计价调整文件,如果约定政策性计价调整文件,则应执行该约定,根据定额解释类文件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施工合同未约定是否调整。
此时,应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定额解释类文件中有限定条件,例如造价管理机构明确规定:该定额解释发布实施之日已经签署合同的不再调整,未签署合同的根据合同约定执行。此种情况下,可以不执行定额解释类文件;
第二种,定额解释类文件无限定条件,例如造价管理机构明确规定:项目结算成果文件已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的,不再调整;项目尚未办理完成结算的,应根据该定额解释类文件作相应调整。
3.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不调整。
一般发承包双方基于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调整合同价款,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4.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的约定不一致。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招标文件注明:“该项目执行项目所在地政策性计价调整文件”,而在签署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基于控制造价考虑,删除了部分计价调整条款。
此时,如果经历法律诉讼程序或者站在第三方公平的角度来看问题,发承包双方则应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因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是在招标文件的条件下形成的报价,如果修改了招投标时的计价条件,本质上是调整了项目风险的承担方式。
但是在现实中,对法律法规不慎熟悉的审核人员,一般会只执行合同条款,而不会去纠正这种不妥,承包人因为自己签署认可了合同条款,一般也不会去争取此部分权利。
莫心观点:
“定额解释”发布实施的本义,是基于定额计价项目风险合理分担的公平性、计价的合理性,对于现有预算定额所作出的补充、完善、调整、错误纠正、歧义分析和释义,也是预算定额组成部分之一,其作用类似于定额的“说明书”,而与单独存在的新定额或补充定额有着本质区别。
定额解释对于发承包双方来说都是相对公平的,调整的结果并非总偏向于任何一方,对于合同价款的影响也并非一味调增或调减,而是更趋向于真实、合理。
莫心建议:
长期执行预算定额的习惯性思维,让我们都寄希望于发布定额解释类文件的权威机构主持公道、化解争议,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固有思维也需要与时俱进了。
合同条款一旦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存在多种解释,可能后续有关合同的矛盾争议化解工作,将会变得更加困难和棘手。
自2024新清单计价发布实施,有的地区直接废止了定额,部分地区定额的作用也在慢慢淡化,合同条款的研判和风险分析需要更加谨慎、严格和高度重视。
总之,无论我们代表哪一方的利益,都只是一份职业,也都应遵循基本的准则—真实意思表示,不挖坑、不踩坑,不能仅盯着对于己方有利之处,而忽视了对方的应得利益。在合理合法的框架下做事,不违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情况下,尽量与人方便、与己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