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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发布《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4/30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筑牢执业底线,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形成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印发你们,请在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对收集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于4月20日之前将电子版意见反馈表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邮件主题和文档名称请以“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XX单位”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XX单位”命名,同时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寄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

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

2.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征求意见稿)

3.意见反馈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6年4月11日

附件1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履行资产评估程序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程序,是指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第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适当的资产评估程序。

第五条  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包括: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并编制资产评估报告;内部审核; 形成结论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资产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 务的具体情况及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所履行各基本程序的繁 简程度。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资 产评估基本程序。

第六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继续开展业务;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整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章 实施要求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审批情况;

(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八)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九)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十)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实质性评价,并形成书面记录。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并合理确定资产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及技术方案等,资产评估计划与项目实际进度安排不一致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评估业务所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现场调查手段通常包括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采用逐项或者抽样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采用抽样方式进行现场调查的,应当满足统计学抽样原理,并对抽样标准、原则等进行分析说明,确保抽样有效性。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所需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

资产评估业务所需资料可能涉及与评估对象相关的财务、经营、法律、技术、市场、环境等多维度信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确保所收集资料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所需资料时,应当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处理过程可验证,并遵守国家数据安全、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涉密项目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密级及委托人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保密人员承做,并使用专用保密设备、设立独立保密场所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必要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资产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如果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盖章,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

第十六条 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专业能力范畴的核查验证事项,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出具独立意见。

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事项,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作为进行评估的依据。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及其衍生评估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别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予以关注、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采用各种方法评估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三级审核,并对审核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前,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可以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对沟通情况进行独立分析,并决定是否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调整,如果有调整,应当对调整后的资产评估报告再次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完成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并通过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完成业务报备。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8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中评协〔2018〕36号)中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质量控制行为,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 本指南。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规模、业务特征、业务领域等因素,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有效实施,保证资产评估业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提升公信力。

 

第三条  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为实现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以及为制度执行和监控而设计的必 要程序。

 

第四条  质量控制体系包含的控制制度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质量控制责任;

(二)职业道德;

(三)人力资源;

(四)资产评估业务受理;

(五)资产评估业务计划;

(六)资产评估业务实施、内部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出具 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

(七)监控和改进;

(八)文件和记录。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应当有适当的记录或者在信 息化系统留痕。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业务进行质量控制,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二章 质量控制责任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合理界定和细分质量控制体系中控制主体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并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 控制主体通常包括:

(一)最高管理层;

(二)首席评估师;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审核人员;

(五)项目团队成员;

(六)资产评估机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最高管理层是指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执 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最高管理层对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  最高管理层应当在股东会(或者合伙人会议)授权或者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树立质量管理意识,让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业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全员参与,以达到质量控制目标;

(二)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的服务宗旨,使全体人员理解服务宗旨的内涵,并评审其持续适宜性;

(三)在相关职能部门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当具体、明确和可实现,并与服务宗旨保持一致;

(四)策划组织架构和质量控制体系,并对其进行定期评审, 使其处于适宜、充分和有效的状态;

(五)合理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实施控制。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

首席评估师应当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并且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验和能力,由最高管理层指定并 经股东大会(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授予其管理权限,直接对 最高管理层负责。

首席评估师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也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 参与项目。

除本指南外,首席评估师的产生和任职条件有其他相关规定的,还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首席评估师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控制体系;

(二)监控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三)促进全体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质量意识。

除本指南外,首席评估师的职责权限有其他相关规定的,还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资产评估业务项目负责

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备履行职责所要求的职业道德、专 业知识、执业能力、实践经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其中法定资 产评估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为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特征对每项资产评估业务委派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资产评估业务独立性声明;

(二)项目组成员工作胜任能力评估;

(三)项目风险判断;

(四)资产评估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五)资产评估业务实施中的协调和沟通;

(六)按照程序报告与资产评估业务相关的重要信息;

(七)复核项目团队人员的工作;

(八)合理利用专家工作及工作成果;

(九)组织编制资产评估报告,并审核相关内容;

(十)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上签名;

(十一)组织处理资产评估报告提交后的反馈意见;

(十二)组织整理归集资产评估档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履行职责的技术专长;

(二)具备审核业务所需要的经验和权限;

(三)不得签署本人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得参与本人 审核的相关项目,保证审核工作的客观性。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资产评估程序执行情况;

(二)审核拟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审核工作底稿;

(四)综合评价项目风险,提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团队成员通常包括承担或者参与资产评估

业务项目工作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业务助理人员等。项目团队成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理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指令;

(二)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要求从事具体评估业务工作,形成工作底稿;

(三)汇报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复核已经完成的工作底稿、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并接受审核。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明确处于质量控制体系中其

他人员的职责,该类人员通常包括:

(一)业务洽谈人员;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五)信息管理人员;

(六)档案管理人员;

(七)财务人员;

(八)印章管理人员。

 

 

第三章 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制度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全体人员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制度和程序,应当强调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重要性。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采用管理 层的示范、教育和培训、监控以及对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行为的处理等方式予以强化。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针对具体资产评估业务特点采用适当的处理方式保持独立性,例如:

(一)对影响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利益关系等因素进行分析和 判断,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消除不利因素,直至放弃资产评估业 务,以使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水平;

(二)要求内部相关人员就有关独立性的信息进行核查并形成书面记录,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的情形;

(三)排除影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作出独立专业判断的外部因素干扰。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保密政策,应当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对国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 事人的商业秘密、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为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 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章 人力资源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配置必需的人力资源,并根据业务的变化,对人力资源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制定人力资源制度和程序时, 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内容:

(一)人力资源规划;

(二)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三)招聘与选拔;

(四)教育与培训;

(五)绩效考评;

(六)薪酬制度;

(七)劳动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制定项目团队成员配备制度和程序时,可以重点考察项目团队成员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保持独立性;

(二)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遵守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意识。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专家和外部人员协助工作的,应当制定利用专家和外部人员工作的制度和程序,使其承担的工作符合项目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专家及外部人员的资质、独立性进行核实,对其工作成果进行必要的核查检验, 并对利用的专家工作、专业报告及工作成果承担利用或引用责任。 专家的资质、独立性声明及工作底稿等应当归集到项目底稿中。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业务受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资产评估业务受理环节的控制制度和程序,确保在与委托人正式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之前,对拟委托事项进行必要了解,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谨慎地选择客户和业务,在制定业务受理环节制度和程序时,通常考虑以下方面:

(一)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业务风险的综合分析和评 价;

(二)业务洽谈;

(三)专业能力、独立性;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审核和签订;

(五)发生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变更、中止、解除情形时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规定业务洽谈人员所具备

的条件,应当具备前期判断项目基本风险的能力。业务洽谈人员在洽谈业务时,可以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规定;

(三)拟委托内容;

(四)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

(五)项目本身或被评估单位存在的重大特别事项;

(六)潜在的业务风险和利益冲突。

 

第二十九条   在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之前,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通过考虑与资产评估业务有关的要求、风险、独立性、胜 任能力等因素,正确理解拟委托内容,初步识别和评价风险, 以确定是否受理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风险对资产评估业务进行分类,分类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及市场存在的风险;

(二)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存在的风险;

(三)评估目的存在的风险;

(四)评估对象存在的风险;

(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不当的风险。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业务风险分级标准,根据风险等级进 行差异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变更、中止、解除

情形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保持记录。采 取的措施通常包括:

(一)对变更、中止、解除的情形进行重新审核;

(二)就拟采取的行动及原因与委托人沟通;

(三)将信息传达到相关人员。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业务计划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通过制定资产评估业务计划的控制制度和程序等达成以下目的:

(一)项目团队成员了解工作内容、工作目标、重点关注领域;

(二)项目负责人有效组织和管理资产评估业务;

(三)管理层人员有效监控资产评估业务;

(四)使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了解资产评估计划的内容, 配合项目团队工作。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制定资产评估业务计划控制制度和程序,通常可以按照计划编制的流程分别考虑:

(一)计划编制前对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进一步明确;

(二)资产评估计划编制和批准人员、节点负责人;

(三)资产评估计划的内容和繁简程度;

(四)资产评估计划的编制、审核、批准流程。

 

第三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制度和程序,应当要求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在编制资产评 估计划时开展如下工作:

(一)为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开展后续工作而组织资源;

(二)确定是否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三)确定是否对项目团队成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四)确定是否开展初步评估活动。

(五)使用算法模型、人工智能工具等自动化技术时,项 目负责人必须提交技术路径说明书,经首席评估师签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业务实施、内部审核和报告出具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资产评估业务实施和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环节的控制制度和程序,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得以遵守,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不得以估值报告和 价值咨询报告等专业报告替代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资产评估业务实施和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环节的控制制度和程序,并有效 实施:

(一)项目团队组建及工作委派;

(二)现场调查、评估资料收集、核查验证和评定估算;

(三)对资产评估业务计划的重大偏离和实施调整;

(四)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五)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

(六)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解决;

(七)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与监督;

(八)内部审核;

(九)外部审核意见答复;

(十)资产评估报告签发及提交。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制定不同特征资产(企业) 的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以及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控制制度和程序时,通常考虑以下要素:

(一)现场调查方案的可行性;

(二)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三)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评估模型的恰当性、评估参数 的合理性、评估过程的完整性;

(四)评估假设的合理性;

(五)资产评估报告的合规性。

 

第三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解决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控制制度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疑难问题的内部报告及处理;

(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分歧。

只有对分歧意见形成结论,资产评估机构才能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团队

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控制制度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项目团队的组建和管理;

(二)业务时间进度;

(三)业务沟通;

(四)业务风险。

 

第四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门岗位实施资产评估业务的内部审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履行内 部三级审核程序。未经审核合格的事项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内部 审核的制度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内部审核流程;

(二)项目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三)审核的时间、范围、方法和结论;

(四)对新型、特殊资产的专项复核机制;

 

第四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资产评估报告签发制度和程序。

资产评估报告签发制度和程序应当规定,一旦发现已经提交 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瑕疵、错误等问题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 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或者潜在影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挽回不良影 响。

 

第八章 监控和改进

 

第四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制度和程序,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应当关注以下内容:

(一)质量控制体系是否符合本指南要求,是否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实际情况;

(二)质量控制体系是否达到了质量目标;

(三)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第四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管理特点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实施监控。监控措施通常包括:

(一)收集、管理和利用不同渠道来源的相关信息,为评价和改进质量控制体系提供依据;

(二)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的过程进行监控;

(三)对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第四十四条 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质量控制体系

中的相关控制主体应当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和效率进行评价。

 

第四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监控和其他方面的信

息对质量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章 文件和记录

 

第四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文件控制制度和程序,并定期对文件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质量控制体系各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防止误用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制度和程序,保持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记录并及时归档。

记录控制的制度和程序,应当规定记录的标识、储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超期后处置所需的控制要求。

 

第四十八条   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记录主要包括:

(一)资产评估业务工作底稿;

(二)监控和改进记录;

(三)质量控制体系评审记录。

 

第四十九条  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记录,应当根据重要性和必要性设计其内容,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的要求。

 

 

第十章 数据与信息技术控制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技术控制制度,确保资产评估业务中使用的软件、模型、算法等符合技术规范和价值评估原则。

 

第五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使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辅助评估的,应当确保所使用的数据来源 可靠,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法律法规,技术应用具备合

规性和可解释性,处理过程可追溯,结果可验证。

 

第五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漏洞修复,防止数据泄露和恶意攻击。

 

第五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提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网络安全意识,加强评估机构自身信息系统安全防护。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指南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7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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