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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及税前扣除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1/30     浏览次数:    

   开办费是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注册登记费等(不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支出)。 不得计入开办费的具体包括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对于一般企业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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