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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林会计所
为进一步提高审计专业人员素质,按照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新准则继续教育的要求,安徽华林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财政部于2024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下简称“该解释”)的学习中,遵循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就该解释内容中的两个事项进行了浅析。
该解释针对保险公司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做了进一步细化规范。,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相关规定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从而更好地匹配保险合同负债,使报表使用者更好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即使保险公司持有的其他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上述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也可以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该解释对收入准则以及或有事项准则中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第一,明确了在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中,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第二,解释了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强调了对保证类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借方科目为“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项目列示;规范了预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应当根据情况区分流动性,在“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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