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态
作者:华林会计所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财政部于2023年8月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该暂行规定印发已经一年多,但仍有一些企业和会计人员对暂行规定的精神理解不深。现就暂行规定中的重点内容进行分析,与同行共同学习领会。
1、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确认为相关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属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细化规范,在会计确认计量方面与现行无形资产、存货、收入等相关准则是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2、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2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应当按照存货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规定,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
3、数据资源列示和披露要求。兼顾信息需求、成本效益和商业秘密保护等因素,暂行规定创新提出了企业自愿披露方式,围绕各方关注对披露重点作出规范和指引,分别按照存货和无形资产对数据资源进行列示和披露。
总之,《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有助于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加强相关信息披露;能够促进会计理论实践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持续发挥会计在服务数据资源业务和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