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的涉税问题分析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8/27     浏览次数:    

假设自然人张三设立A个体工商户。A个体工商户名下有房屋、土地、车辆。在2024年A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由第三变更为李四。有人认为,形式上看,房屋、土地、车辆原来登记在A个体工商户名下,变更经营者之后,仍在A个体工商户名下,似乎财产的权属没有发生变更,不应涉税。笔者认为,该观点并不正确,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如果涉及房屋、土地、车辆,应当依法纳税。下文将从张三与A个体工商户之间的非货币资产转移说起,进一步讨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的涉税处理,分税种逐步分析并得出结论。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介绍

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之前,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是实现个体工商户转让经营权的一种方式,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在成立时间、字号、商誉和相关行政许可等方面的延续。

【提示】

1.变更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让的是经营权。并不包括转让房屋、土地、车辆的权属。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

3.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有两种方式:“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和“先注销、再设立”。

4.上述两种方式,是否应缴纳税款,结论应该一致。对于个体工商户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如果采用“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因为A个体工商户注销,故原名下的非货币资产必须流转至存续的民事主体名下,比如流转到新经营者李四名下,该过程属于涉税业务,至于是否需要纳税,还得看各税的计算规定及有无税收优惠。

二、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由其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即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

【提示】《民法典》规定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不代表税收上认为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是同一个财产主体,或者同一个纳税人。下文将从个人所得税、契税、增值税视角分别分析。

三、个人所得税的分析及问答

(一)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于个体工商户,属于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提示】据上述规定,经营者把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上述案例中,新经营者李四将名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二)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非货币资产转回个人,属于征税范围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包括转让财产收入;第九条规定,可以扣除的成本是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分别核算。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在个人所得税上,个体工商户和投资者并非同一个主体,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车辆、房、土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三)一则问答

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答:《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家庭费用,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而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的税制安排,个体工商户和投资者的纳税义务不能混淆,房产转让应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详细内容见:https://xinjiang.chinatax.gov.cn/sszc/rdwt/201901/t20190102_45622.htm

(四)结论

变更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如果采用的是先将非货币性资产过户至新经营者李四,再由李四投资给A个体工商户,这两个环节都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行为。最近二手车风险任务中涉及该情形的,也应依法纳税。

四、契税的相关规定及问答

(一)问: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合伙企业合伙人,与其企业之间的房产转移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继续执行。

(二)结论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之间的房、土过户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但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原登记在个体工商户名下的房、土,过户至新经营者李四,没有免税的优惠政策,应征契税。再由李四投资给A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

五、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是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两者之间的交易房产、土地、车辆及无形资产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经营者将车辆过户到个体工商户名下,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涉及房、土、车及转让经营权,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0555-2366609
浏览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