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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500万以下的设备,会计核算时能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吗?解答:企业购进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属于税法规定,而不是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该遵照的是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目前依然有效的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三个准则(制度)虽然有差异,但是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定,却是一样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因此,会计核算方面,绝对是没有所谓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说法,因为该该说法是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属于正常的税会差异,会计核算遵照会计准则规定,税务处理遵照税法规定,二者存在差异就做纳税调整即可。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在购进当年选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前扣除金额大于会计折旧就做纳税调减;以后年度,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前扣除金额(为0),就做纳税调增;包括后期出售已经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由于计税基础已经为0,而会计核算还有账面价值的,也是需要做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