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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缴注册资本未实缴股权转让时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浅析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0/6/23     浏览次数:    

作者:税务所

   自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之后,在我们日常税务服务中,就经常会碰到财务人员询问在股权转让时自然人股东如果未能实缴注册资本是否需要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搞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的这项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那么根据上述文件条款,我们假设A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日,2020年6月1日股东张某将其持有的10%股权(股东约定认缴现金资本100万元,张某占10%应出资10万元,实缴0元)以人民币0元转让给李某。截止2020年5月31日,A公司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10万元。虽然张某本次转让股权并未产生转让收入,实收资本也是0元,看似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因为A公司2020年5月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为10万元,张某拥有A公司10%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1万元。因此根据规定需按净资产核定其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即便自然人股东以0元转让其所有的股权,如果明显低于其所有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也应按上述相关规定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并计算其转让所得。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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