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马鞍山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 联合体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农政〔2016〕10号
各县区农委、林业局、蔬菜局,开发园区、有关新区农业主管部门:
现将《马鞍山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27日
马鞍山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健康发展,规范市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认定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44号)精神,结合我市现代农业推进体系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指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以实现产业联结、要素流动、利益共赢为目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上紧密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联盟。联合体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第三条 联合体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龙头企业名称简称、产业类别和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一般使用县区级行政区划名称。
名称中的组织形式统一使用“×××产业化联合体”。
第四条 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本办法规定的名称;
(二)有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三)有明确的住所、经营范围和农业主导产业以及围绕主导产业的建设方案;
(四)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五)联合体内的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
(六)联合体内的各主体之间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风险分担机制,有文字契约;
(七)联合体内的各主体之间分工合理、责任明晰,有分工责任承诺;
(八)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五条 市级示范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标准:
(一)由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8个经过工商注册的家庭农场共同发起。
(二)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达到的条件。
1.龙头企业
(1)龙头企业在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户收入高于所在县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或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年增收800元以上。龙头企业推进优势资源整合,塑造农产品优势品牌,实行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实现企业品牌共享共建。
(2)按行业类别粮油类、畜牧类、水产类、蔬菜类、果木类,分生产类、加工类、服务类进行划分,确定基本条件。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企业,单列评定。
①粮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②畜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③水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④蔬菜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⑤果木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⑥电子商务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成员帐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完备;依法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公示,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实行质量追溯制度,依法完成家庭农场年度报告信息公示,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家庭农场积极承担土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任务,充分发挥基础作用。
第六条 市级示范联合体,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联合体向所在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证明材料。
(二)初审、推荐。
1.初审。联合体申报材料由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负责初审。
2.推荐。县区级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再审把关,正式行文推荐报市农委,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及县区级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推荐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该联合体三年申报资格。
(三)审核、认定。
1.审核。市农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各相关行业办、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复核,并征求税务、工商、财政、质检等部门意见。
2.认定。经市农委审定,材料审查、实地复核和征求意见均合格的申报联合体,在马鞍山农业信息网公示七天,无异议,发文公布认定,并授牌。
第七条 市级示范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复审认定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认定。对已不符合市级示范联合体条件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市级示范联合体,将撤销其资格。
第八条 市级示范联合体成员优先享受各级出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
第九条 省级示范联合体,从市级示范联合体中筛选申报。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区级示范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