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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生活服务业务纳税申报(一般计税方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6/22     浏览次数:    

一般纳税人生活服务业务纳税申报(一般计税方法)

1.生活服务基本示例

A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5月发生如下业务:

1.取得提供住宿服务收入21.2万元(含税),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合计15万元(不含税),票面税额合计0.9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收入5.3万元(含税)。

2.当月纳税人购进饮料食品支付价款3.51万元,其中取得专用发票3份,注明价款合计2万元,税额合计0.34万元,并已经全部认证通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17万元。

报表填写:

A酒店20166月申报所属5月增值税时:

120165月销项处理:

取得收入根据开具发票类型不同对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相应栏次。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收入15万元应填入第5栏“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专用发票注明税额合计0.9万元应填入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万元(5.3/1.06)应填入第5栏“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的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普通发票税额0.3万元应填入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3.9列“合计:销售额”=20万元,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1.2万元,第11列“合计:价税合计”=21.2万元

4.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0,第13列“扣除后:免税(含税)销售额”=21.2万元,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1.2万元。

220165月进项处理:

A酒店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其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其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税额0.34万元,应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的处理:

第1栏“合计”以及第2栏“17%税率的进项”对应“金额”=2万元

第1栏“合计”以及第2栏“17%税率的进项”对应“税额”=0.34万元。

(4)2016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处理:

该酒店当期申报数据应全部填列在“一般项目”列下“本月数”的对应栏次,具体填列栏次如下:

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20万元。

第11栏“销项税额”=1.2万元

第12栏“进项税额”=0.34万元

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0.34万元

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0.34万元

第19栏“应纳税额”=0.86万元

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0.86万元

第32栏“期末未缴”=0.86万元

      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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