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 技 政 策
一、设立“加快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凡在马鞍山市注册并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凡符合《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扶持范围的科技创新企业,适用其规定。
四、培育科技领军型企业。
1.培育创新型(试点)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五、加大对科技中小企业支持。
2.对“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支持。按照市政府《关于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及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马政〔2014〕77号)执行。
3.实行科技创新券政策。向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至1亿元的科技型企业发放100万元面额科技创新券,由企业按1:3配套资金,用于研发机构建设和技术升级。由市经信委与企业签定目标任务书,经审核后对完成目标的给予兑现。
向年销售收入2000—3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分别发放30万元、20万元面额的科技创新券,均由企业按1:3配套资金,用于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成果、技术服务等,购置核心研发仪器设备,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于发生实际费用的科技创新券,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给予兑现。
六、支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4.提升企业研发装备水平。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1)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2)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3)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4)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5.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销售收入在全省的排序分档,1—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
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在全省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上述奖励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6.推进科技保险工作。对企业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的,除省补助资金外,由市、县区(开发园区)再各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市、县区(开发园区)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列入市财政其它资金补贴计划的险种不纳入本补贴范畴。
7.鼓励本地企业“走出去”。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除省补助资金外,市、县区(开发园区)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七、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8.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
9.鼓励承担实施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86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及省科技攻关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省当年下拨经费到账额的10%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立项的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未配备经费的国家级项目,以及入围并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项目,一次性给予资助10万元。
10.支持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对列入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落实不低于60%的研发投入,争取省20%的研发投入,市、县区(开发园区)给予20%的研发投入补助。市、县区(开发园区)每年对省科技重大专项投入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市属企业主导实施的,市级财政全部承担。
八、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11.支持实验室建设。对列入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上经费,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万元。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对经省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13.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创新活动。围绕我市首位产业、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开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等成效显著,在国家、省考核中获得优秀的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九、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
14.提升专利创造能力与水平。发明专利授权后(电子申请),资助1万元/件。当年发明专利授权5件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超过7年仍处于有效状态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件。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本市专利申请8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10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5.提升专利运用能力与水平。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验收通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继续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对成功放贷的企业及合作的金融机构予以贴费、贴息。
十、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16.培育发展科技服务综合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级创新型孵化器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创新型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7.加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加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我市企事业单位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长三角区域与我市合作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作网的入网仪器设备,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18.对在我市注册并获参股天投企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其创业团队最高10万元的创业补助,用于创业团队的薪酬、租房等补贴;给予其创业项目最高50万元的创业项目资助,用于创业项目的研发。
19.鼓励县区、开发园区和大型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吸纳创业企业(团队)10家以上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载体,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建设补贴;对每年新增企业数,按每户3000元(不超过3年)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补助;对其开展的50人以上、市级或市级以上级别的创客大赛、创客品牌活动等,给予30%的活动经费补贴。
20.对经专家评审认定并签定创业辅导协议(每人每年不超过5个)的创业导师给予相应奖励。指导初创期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导师,给予2000元/项目的创业辅导工作经费;辅导对象获得参股天投企业投资的创业导师,给予1万元/项目的培育奖励;辅导对象获得新增外部投资的创业导师,按照新增投资额(不含参股天投企业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
十一、附则。
21.本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2.涉及县区(开发园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23.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