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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问题解答系大家在日常数据资产评估中遇到的典型问题,根据行业专家解答整理而成,仅代表专家的个人意见,供会员执业参考,不应被视为对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职业判断。
问题:
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由此可知,企业内部研究开发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数据资产入表其初始计量是基于2024年1月1日后发生的有关数据资产的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和证监会2025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26号)(以下简称“年报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资产减值测试评估(估值)业务,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通常不应使用重置成本法。
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数据资产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的长期资产,若在企业财务报告后续计量的过程中发生减值迹象,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应当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但根据年报通知的要求,减值测试确定可收回金额又不能采用成本法。那此时我们在对数据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该如何处理?
解析:
一、对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数据资产的资产减值测试工作,我们首先要分析数据资产的账面情况,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可收回金额,进而确定其是否减值以及相关的减值金额。
二、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数据资产在入表阶段,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
三、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数据资产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判断数据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实务中,应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参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若数据资产的应用场景相对明确,未来的相关收益和风险可以合理确定,可以采用数据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应基于特定实体现有管理模式下可能实现的收益)确定可收回金额,或者以理性市场参与者在最佳应用场景下的现金流折现法计算数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再减去处置费用净额后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减值测试的范围可以是数据资产自身或者与数据资产共同产生效益的资产组;若在数据资产交易市场能够收集到足够多的数据资产交易案例,确定公允价值时也可以考虑采用市场法。当不存在相关活跃市场或者缺乏相关市场信息,且无法可靠预测该数据资产本身的现金流量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方可考虑其他估值技术,此时必须严格遵守《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26号)中“通常不应使用重置成本法”的规定。
在此前提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模拟理性市场参与者的经济决策,估算其为获得与该数据资产提供同等服务能力或功能,在减值测试日所需承担的最合理替代代价。这可能包括外购替代数据、订阅替代服务、或估算缺乏该资产将导致的额外成本/损失(机会成本)的现值。此估算过程的本质,是推导市场参与者的最高支付意愿(脱手价),而非对资产成本的计量。采用此思路需做出严格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