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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风险点一:适用对象要分清
企业为装修办公室购买的地板、墙纸等装修材料及相关施工设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吗?
不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一、二条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政策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不包含装修办公室所使用的材料。
风险点二:享受时点要注意
某企业2024年买了一批设备,并且一次性支付了购买设备的钱。但由于特殊原因,2024年没有一次性税前扣除,想选择在2025年享受税前扣除优惠,这样处理可以吗?
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风险点三:会计处理要明晰
企业购买了符合条件的设备,在会计记账时直接把设备款全算成当期成本费用,同时税务上也一次性扣除,之后就不再管后续的税务调整了,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会计上,设备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需要按照其使用寿命分年度计提折旧,无需按照税务口径一次性折旧或摊销。另外,税务上一次性扣除后,后续在会计折旧期内仍需逐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防止出现重复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