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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间以无偿划拨、平价或低于成本方式转让股权有什么税收风险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8/27     浏览次数:    

案例

A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分别与B和C构成关联关系。2022年5月,A公司将所持B公司股权的50%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格为300万元,该股权转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转让时,B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累计盈余公积、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共500万元,A公司投资额占B公司股权的35%。转让协议于2022年12月15日生效,并于当日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B公司净资产为2500万元。A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90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

分析

(一)根据案例中数据,得出

A公司的投资成本为2000*35%=700(万元)

B公司净资产为2000+500=2500(万元)

A公司的向C公司转让B公司50%股权公允价值=2500*35%*50%=437.5(万元),

根据以上计算发现A公司向C公司转让B公司的60%股权公允价值为437.5万元。A、B、C三家公司为关联企业,且A公司向丙公司转让的股权适用一般处理办法,其转让价格300万元明显低于对应的万元437.5万元公允价值,因此,该关联交易的转让价格属于明显偏低的情形,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风险。

(二)A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7.5 - 300=137.5(万元),适用税率25%,补缴企业所得税=137.5x25%=34.375(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注意

(一)关联企业间转让股权,价格低于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公允价值,为价格明显偏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否则可造成少缴税款的风险。对存在股权转让的,要逐笔核对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或公允价值,如果价格明显偏低,应予以调整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股权转让的所得确认,不同于股东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或减少投资、被投资企业清算。其中:

1、股权转让。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撤资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3、被投资企业清算。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企业法人股东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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