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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务所
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税制改革中惠企利民的重要措施,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减税”指通过税收减免措施降低纳税人负担,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降费”指降低费用负担,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缴费。近年来,我国减税降费取得重大成效。2013年至2021年,税务部门办理新增减税降费累计8.8万亿元,我国宏观税负从2012年的18.7%降至2021年的15.1%,特别是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当年宏观税负比2018年降低1个百分点。今年以来,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4万亿元,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64万亿元,政策红利将进一步释放。减税降费政策推动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提升了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为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因此,笔者整理出最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关于增量留抵退税。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7月1日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个行业。
关于存量留抵退税。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分别可以自2022年4月、5月、7月和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注: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享受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5)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万元。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
【享受条件】
1.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注:(1)前期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的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由于加计抵减政策在2022年度延续实施,因此,纳税人在2021年底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在2022年度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
(2)前期未及时足额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处理。纳税人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内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并按规定抵减应纳税额。
(3)2022年度新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处理。纳税人2022年度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应当以2021年度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这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来判定。
(三)免征部分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国家进一步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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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研发加计扣除比例 |
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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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 |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加计扣除75%(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75%摊销) |
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负面清单中所列举的6个行业,也不满足制造 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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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自2021年1月1日起,加计扣除100%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200%摊销) |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甲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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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 |
自2022年1月1日起,加计扣除10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200%摊销) |
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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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
不得加计扣除 |
以6个行业相应业务为主营业务,研发费用发生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的余额的比例达到50%(不含)以上的企业。 |
从2022年起,企业可以在每年10月申报期申报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当年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注: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四)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技术转让中所称技术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如下: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 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3.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的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自2021年1月至2022年底,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6.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7.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在人社部发[2021]129号文件中规定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最高提至90%。
8.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注: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