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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计算上市公司P时,是否需要考虑限售股和流通股的价值差异。我个人想法,考虑到不同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比例、限售期不同,我们一般选取的流通性折扣率的统计数据(以上市非上市PE差异统计为例),我理解统计数据的前提应该是上市公司市值是全部按照流通股价格计算的吧(因为难以考虑不同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比例、限售期)。假如按照与流通性折扣率同口径的角度,计算上市公司市值不考虑限售股和流通股的价值差异是不是也行。
解析
对于这个问题的个人意见。这个问题的结论应该是不需要,原因解释如下:
1.我们实际上有三个所谓流动性状态:(1)自由流通状态;(2)限制流通状态和(3)缺少流通状态。自由流通状态是指上市公司的自由流通股,限制流动状态是指上市公司的限制流通股,缺少流动状态是指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上述三种状态之间都是存在由于缺少流通性而存在的“折扣”,我们可以采用下图表示:
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将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以及限制流通股全部折算为缺少流通状态的价值。
2.当一个上市公司存在限制流通股,我们需要将没有限制的自有流通股按照“自由流通到缺少流通折扣”的折扣将其折扣到缺少流通状态;限制流通股则需要按照“自由流通到限制流通折扣”将其先折算到限制流通状态,然后再按照“限制流通到缺少流通折扣”将其最终折算到缺少流通状态,这是一般的估算过程。
3.我们当然也可以采用一种更为简洁的处理过程,不考虑限制流通股,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限制流通股,也就是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全部认为是自由流通股,然后将其按照“自由流通到缺少流通折扣”一次性折算到缺少流通状态,这种计算与第二种处理方式,从效果上看,应该是一样的,而且省略了再估算从限制流通到缺少流通状态的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