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2019年9月20日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1.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车的销项税额,可以使用留抵的进项税额抵税吗?
铂略答: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需要明白一点,只要本身符合抵扣要求(比如:实际业务、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合法抵扣凭证、不存在法定不得抵扣原因等),则不必进、销一一对应(当然须得实事求是)。而且如上公式,增值税并非分项计算,而是汇总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当然,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本身分项)。
2. 企业在建工程(厂房及宿舍)所取得的进项税额,现在税制可以抵扣吗?
铂略答:
这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若上述厂房、宿舍各自独立可分。则厂房部分可以依法抵扣,宿舍部分不得抵扣。
二、若上述建筑物同时用于生产、住宿,则全额可以依法抵扣。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3. 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能否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票方能否按发票注明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铂略答:
1、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能否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3号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代开发票业务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收票方能否按发票注明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调整为9%)
根据上述规定,收票方可以按发票注明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做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吗?
铂略答:
原先缴纳营业税时,由于在建工程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所以领用购买原材料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现在已经全面营改增,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比如:购入原材料金额1000万元,税额130万元;领用其中一半作为在建工程,则结转成本50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65万元不作调整)。
借:原材料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万
贷:银行存款 1130万
借:在建工程 500万
贷:原材料 500万
这里不存在税法、会计差异。
5. 非特殊工种商业保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参考“财企〔2003〕61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因此,公司为员工购置的意外保险,如果是不限于工作时间或者不属于特殊工种的,属于集体福利,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是专门针对特殊工种高危岗位的人员而购置的意外保险,属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依法予以抵扣。
6. 购买方未认证抵扣、发票未退回的情况下,购买方开具了红字信息表,但是是部分红冲,原来的蓝字发票还能抵扣吗?红冲的税额需要在哪里做进项税额转出?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要求,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一、原先蓝字发票若未逾期(开具360天),可以正常认证、抵扣。
二、填写申报表附表(二)第20行“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并与其他项目带入到主表第14行“进项税额转出”。
7. 外购的库存转为自用公司研发,这种情况需要做进项转出吗?
铂略答:
这种情况一般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外购的库存转为自用公司研发”,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除非研发项目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不得抵扣、须做转出),因此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8. 不抵扣进项税和进项税抵扣转出有什么区别?什么情况下可以进项税转出?
铂略答:
其实,二者原本是一回事,最多就是顺序问题。
打个比方:您买了些食品,如果一开始就打算用于职工福利,则此进项税额直接不要抵扣就可以了(即:不得抵扣);如果一开始打算用于销售,当然可以抵扣,您就抵扣了,后来改变主意,用于职工福利,既然已经抵扣,那就再作进项税额转出。总之,如果没抵,就不得抵扣;如果抵了,就再转出,结果都是一样。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关于不得抵扣(抵了须作转出)的情形如下: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